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对于提前回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在对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进行征收时,必须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然而并未涉及到对土地本身的赔偿。
在此情况下,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将由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遵循《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范标准进行科学评估与判定,并且其结果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日期当天被征收房屋类属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水平。
同时,作为房屋征收部门,有责任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用;
若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则在产权调换房屋正式交付之前,房屋征收部门还需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用或提供周转性住房以供使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