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安置用房是否允许交易,主要取决于其是否享有完全之产权。
倘若该安置用房已经完成产权登记,并成功获取房屋所有权证书,那么房屋便得以在合法的市场环境中自由买卖,反之则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交易行为,亦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由于诸如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以及裁决等等各种原因导致房产权利归属发生变更的,相关当事人必须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转移登记申请。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转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