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购房合同时常需要由他人代替签署。
然而,关于这种情况下的购房合同有效性,则需根据具体情境来进行评判:
1.如果行为人在未获得授权或超越代理权限的情况下,在代理权失效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但相对方有充分的理由信任行为人为合法的代理人,那么这个代理行为仍然会被视为有效的;
2.反之,若行为人尽管在未获得授权或超越代理权限,以及代理权失效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却未经被代理人予以承认,那么此合同对被代理人而言将无效力,且所有的法律责任都应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3.最后,如果行为人在未获得授权或超越代理权限,以及代理权失效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但经被代理人承认并同意,那么此合同对被代理人而言将具有法律约束力,且所有的法律后果也将由被代理人承担。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