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致死一人或导致三人以上重伤,且对事故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者;
(二)若死亡三人以上,且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者;
(三)对于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需对事故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然而却无力支付超过三十万元赔偿金额者,皆可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此外,若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且对事故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同时具备以下任一情况者,将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1)酒后驾车或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者;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者;
(3)明知所驾机动车辆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仍继续行驶者;
(4)明知所驾机动车辆为无牌照或已报废仍继续行驶者;
(5)严重超载驾驶者;
(6)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者。
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系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选择逃跑的行为,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以及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四条规定,交通肇事如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1)致两人以上死亡或五人以上重伤,且对事故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者;
(2)致六人以上死亡,且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