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侵占农民土地的违法行为发生,可以寻求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调解解决方案;
亦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检举揭发,由该部门依律责令其在期限内予以改正,没收其不当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
如经协商与调解仍无法达成共识,则可依据法律程序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