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未经房屋所有权人许可,农村危房不得被强制拆毁。
而对于那些实际为违章建筑、存在安全隐患且需要强制拆毁的农村危房,则需由政府部门发布相关通告,并给予当事人正式告知的期限,要求其自行完成建筑物的拆卸工作。
若房屋所有权人未能在此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申请,也未对建筑物进行任何形式的拆除,那么政府部门将依据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拆毁。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