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雇主强制实施职位调整及薪酬削减时,员工有权选择终止合约并索求赔偿。
这类改变原劳动合同内容的措施,法律规定必须经过与受雇员工协商取得共识才能进行。
然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许多雇主为了降低因解除劳动合同时所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而采取了诸如调岗降薪、将员工外派至别处、安排员工参加培训等策略,恶意地引导员工主动提出离职。
针对这种情况,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以下几种解决方案:
1、在遭遇雇主强迫离职的情况时,员工应首先尝试与雇主进行协商以寻求解决办法。
若协商无果,员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请求该部门制止雇主的违法行为,并恢复其原有工作岗位及薪资待遇;
2、员工还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要求恢复原有工作岗位及薪资待遇。
在此过程中,员工务必妥善保存雇主强迫离职的相关证据,如录音资料、电子邮件、公司加盖公章的文件等,以便在日后可能出现的争议中提供有力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