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当事人采取书面协议形式签订的合同,当所有当事人都签署了自己的姓名、加盖了公章或者按下了指印之时,便视为该合同正式有效成立。
因此,签名、盖章以及指印这三者在法律上具有同样重要的效力。
虽然只有签名并未盖章的合同从表面上看似乎存在瑕疵,但实际上,这种情况下的合同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采用书面协议方式签订合同时,如果在所有当事人都签署了自己的姓名、加盖了公章或者按下了指印之前,其中一方当事人已经开始履行主要义务且另一方当事人对此表示认可,那么该合同同样会被视为有效成立。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并不要求必须同时满足签字与盖章两个条件,而是应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充分尊重他们的自主意愿。
只要能够确认签名的真实性,就应当认定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