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能够实现交通事故的二次赔付,但请注意,申请人务必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以证实其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实际治疗费用。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医疗费用的具体金额应依据医疗机构开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并结合病历及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来进行确认。
若赔偿义务方对于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存在异议,则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之前,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将按照实际发生的数额来确定。
对于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需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费用,赔偿权利人可在实际发生之后另行提起诉讼。
然而,如果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可以确定必然会发生的费用,那么这些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