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政府决定征收农民土地时,理应向被征收者支付适当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的赔偿金,并且必须在实施征收土地行为之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且足额地进行支付;
2.关于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是由被征收土地所属省份进行统一规定与规范的;
3.对于征收农民土地的情况,政府应对其给予公正、合理的补偿,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本的生活水平不会下降,并能实现长期的生活保障。
在征收过程中,政府应当依法及时且足额地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同时还需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费用。
4.对于征收农用土地的情况,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并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需要全面考虑到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并且至少每隔三年就需要对该价格进行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5.而对于征收农用地之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