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完成安置房购买之后,购房者只要依法获得了房产证便能够进行过户手续。
根据现行相关政策规定,安置房并不适用于过户方面的诸多限制,这主要是由于安置房被视为拆迁补偿范围内的房屋类别,与传统意义上的福利房有所区别。
至于集体土地,一般均属于单位性质所有,此类土地之上的房产,其所有权通常归属为各个单位。
无法进行自由交易,往往意味着该物业并未具备充分的产权,因而无法获取产权证明文件。
然而,倘若该物业已经拥有合法的产权证书,那么同样可以按照市场规则进行自由交易。
无论如何,任何一种具有国家法律保护的产权房,其产权人都有权自由处理自己的私有财产。
对于安置房而言,一般情况下不会涉及到集体土地,而是以出让地或划拨地(后者的情况相对较少)为主导。
如今的拆迁工作大多由政府主导,安置房的来源也主要来自于房地产开发商,因此集体土地的情况较为罕见。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即使是居住满五年并且已经取得产权证的安置房,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交易及过户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