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司法体系中,夫妻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需要符合以下前提条件:
必须隶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的职权范畴且所诉求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原告与被告之间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
离婚诉讼案件需提出具体的诉讼主张并具备相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所谓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婚姻是否解除以及涉及到的财产分配方式、债务承担责任、未成年子女监护等事项存在严重分歧而无法协商解决,进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最终裁决的离婚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