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做法在法律上并不具备合法性。
所谓的“以租代征”是指未经法定程序而私自将农业用地调整为建设用地,然后通过租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非农业生产活动,从而擅自扩大建设用地的使用范围。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政府采取“以租代征”的方式往往出现在征地拆迁环节,有些甚至是通过“租借”土地来直接进行商业开发建设,给予被征收者的补偿金额极低,这无疑严重侵犯了被征收者的权益。
土地被“以租代征”不仅剥夺了被征收者的知情权、财产权、生存权以及发展权等基本权利,更有甚者,它还会对被征收者的补偿利益造成极大的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