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将财产转移登记至子女名下是可行的选择,然而,若涉及转移之财产为夫妻共有财富,则须征得夫妇双方的共识。
如在此时有任何一方表示反对,则无法将此类资产进行登记转让至子女名义之下。
原因在于,针对夫妻共有财富问题,应由夫妇双方共同商议解决,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处置,更不可将财产赠予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