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情况下,劳动者并不被允许同时与两家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这是由于根据我们国家的《劳动合同法》所制定的相关规定,若劳动者在同时期与其他的用人机构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并且这种行为对其本身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任务产生了重大的负面影响,或是经过了用人单位的明确告知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正,那么该用人单位便有权单方面地终止与该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