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妇双方在执行离婚程序过程中,若满足退还彩礼之情形,则须予以退还。
法定上可以要求退还彩礼的特定情况包括:
双方事实上并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尽管已经完成了婚姻登记手续,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未能达到共同居住的程度;
恋爱期间因支付彩礼而导致支付方的生活处境陷入困境。
后两种情况均需建立在离婚的基础之上方可提出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