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地役权属于一种绝对权力。
所谓地役权,乃是指在合法条件下,基于一定目的而对他人之土地进行利用,从而更高效、更经济地使用或管理自身土地的权利。
当地役权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此项权利便正式设立;
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该依法对地役权合同中所约定的各项事宜进行登记备案。
值得注意的是,地役权的行使主体通常无需借助义务人的积极作为,便可实现自身权益;
而且,该项权利的效力具有普遍性,适用于所有人。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