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民法典》之相关法律规定,立遗嘱者有权随时撤销或者更改其先前所设立的遗嘱。
若遗嘱人在成功制定了一份具有法律效应的遗嘱之后,再行拟定另一份具备同等法律地位的新遗嘱,在其中详细阐述如何完全或局部废弃先前遗嘱中的具体内容,那么原先的遗嘱便可视为已被明确地撤销或修改。
对于口头形式的遗嘱进行内容变动,也即是通过重新构建一份口头遗嘱来替换之前的遗嘱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