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产生的争议,各方应当优先通过友好磋商以寻求解决方案;
如经过充分协商仍无法达成共识,则应交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进行处理。
对于单位间的纠纷,由县级或更高层级的人民政府负责裁定;
而涉及到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纷争,则交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调解与仲裁。
若相关当事人对所接受的人民政府处理结果持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议通知的30日之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此之前,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实际使用状况。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