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复议控告人如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持异议,可依法申请复议。
复议申请应向原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
复议申请书须在接获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提交。
申请书中须明确陈述应当予以立案的具体理由。
公安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七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相应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控告人。
二、申请复核控告人若对公安机关所作的复议决定仍然表示不满,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申请。
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需作出决定。
对于上一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执行。
三、向检察院投诉控告人如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持有异议,亦可向同级检察院进行投诉。
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就不予立案的原因做出详细解释。
公安机关在接到检察院的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应对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法律依据及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回复至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如决定立案,则应将立案决定书副本送达人民检察院。
若公安机关仍坚持不予立案,但检察院认为应当立案,检察院有权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公安机关在收到检察院通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应予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副本送达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