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条文规定,位于企业金字塔顶端的公司组织归属于法人机构范畴,因此,在公司面临财务困境甚至破产之际,应当由公司本身所拥有的资产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应对照公司资产权益情况进行清偿处理。
具体来说,对于已经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股东仅需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额比例限度来承受对公司的潜在责任;
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股东的履行义务将以他们实际购买的股份数量为基础,以此作为衡量和规避可能产生的公司责任风险的标准。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