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拆迁过程中,建筑物及其周边相关区域的价值必须经过专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全面细致的评定与分析之后才能得以确认。
而负责此类工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便是由被征收方在规定期限之内共同商议并选择而出。
若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房屋征收部门便需依据法律规定,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组织被征收方进行民主投票来决定评估机构,或者采用摇号或抽签这些公平公正的随机方法来确定评估机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