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而言,在尚未获得房产权属证书之前,不得将房屋进行二次售予他人。
这是由于,买方在购入房屋后未能及时完成过户手续,尚未获取屋宇的所有权,因此并没有资格将此房屋再度对外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动产的物权的创设、变更、转移以及灭失,须经过合法的登记程序,方能产生效力;
反之则无效,但法律另有特别规定者除外。
同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也明确指出,房地产在转让或变更过程中,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房产管理部门提出房产变更登记申请,并凭借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待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无误后,再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修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