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规,对于侵犯注册商标权的争议,诉讼时效被设为二年,从商标注册人或是相关权利人获知或应当获知侵权行为之日开始计算。
若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才发起诉讼,并且侵权行为在起诉之时仍然存在且未结束,那么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之内,法院将判定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确定的侵权损害赔偿金额应自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起往前倒推二年进行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