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明确规定,个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商标注册时所需支付的注册费用,应由国务院财政管理部门以及国务院价格调控部门共同商定并制定相应的规范。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接收普通书面形式申请的商标注册费用,标准为每次条包缴付人民币300元(仅限标注本类产品中不超过10种);
若申请类别内包含超过10种商品,则按照超出部分每多一种商品额外收取30元的费用进行核算。
而针对采用互联网电子传输方式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收费标准则设定为每次项产缴费金额为270元人民币(同样仅限于不超过10种商品),若是申请标目内含有超过10种需注册的商品,也将按照超出部分每多一件商品额外征收27元的费用进行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商标注册申请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并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或者未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