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工程建设项目中涉及到的征地土地补偿款项,其具体的分配原则如下所示:
首先,土地补偿款项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其次,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偿款项则归属这些物品及其生长作物的所有者所有;
最后,对于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款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安置,那么安置补助款项将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该组织负责管理和使用;
若由其他单位负责安置,则安置补助款项将支付给安置单位;
而对于无需统一安置的情况,安置补助款项将直接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在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之后,用于支付他们的保险费用。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