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地区,若需建造住宅所需遵循的程序如下所示:
首先,建房者须详细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审核表》,并且务必确保其中的各项内容均真实无误;
其次,由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对其进行严格审查并签署明确的意见和加盖公章;
接下来,镇级政府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
最后,县级相关部门将对此进行最终审批。
在此过程中,县国土资源局将负责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而镇政府则会对施工现场进行严格检查。
当房屋建设工程顺利完工后,建房者可向镇政府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待通过验收后,镇政府将会颁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随后,建房者还需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并最终领取到产权证书。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