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该行为涉及到刑事拘留程序,则在羁押期内,家属将无法进行探访,然而,作为辩护律师却拥有探视权。
在此情境下,律师会与正在监狱中的犯罪嫌疑人取得联系,侦查机构亦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求派遣人员参与现场活动。
若该行为涉及行政拘留范畴,依据相关规定,行政拘留所须设定特定的探视时间。
被处罚者的亲友可事先进行预约,并在行政拘留所规定的探视时间段内探望被处罚者。
在探视过程中,允许携带必要的生活必需品、衣物以及食品(但需经拘留所民警批准)。
除此之外,任何其他物品均不得送达被处罚者手中。
根据《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拘留所应确保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享有会见他人的权利。
被拘留人必须严格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规定。
会见被拘留人时,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拘留所的会见区域进行。
此外,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同样有权会见被拘留人。
《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
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规定。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拘留所的会见区进行。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