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缓刑罪犯能否获得减刑的问题,我们需要明确指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者而言,通常情况下是不适用于减刑这一刑罚制度的。
特别是对于那些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同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而言,一般情况下是无法享受减刑这一权利的。
但若在缓刑考验期间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话,则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考虑给予适当的减刑处理,同时相应地缩短其缓刑考验期限。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而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也必须保证不低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
此外,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两个月;
而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则不得少于一年。
2.至于何为“重大立功表现”,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行为;
(2)揭发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并经过查证属实的行为;
(3)具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成果的行为;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行为;
(5)在抵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过程中有突出表现的行为;
(6)对国家和社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行为。
若符合以上任何一种重大立功行为,均可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以期获得适当的减刑处理。
《刑法》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