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行为主体曾遭受过拘役的处罚,且在五年内再次触犯刑法所规定的恶性罪行,则其在法律意义上并不构成累犯。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被处以有期徒刑之上的刑事处罚的罪犯,在刑期执行完毕或获得赦免之后,如果在五年内再度实施应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惩处的罪行,方可被认定为累犯。
换言之,累犯的成立需满足两个条件:
首先,行为主体必须在前一次犯罪中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其次,其在刑满释放或获得赦免后的五年内又犯下了应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惩处的罪行。
因此,对于那些在前一次犯罪中仅被判处拘役,而在五年内再次犯罪的行为主体而言,他们并未达到累犯的法律标准。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