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法》之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款明文规定,对于构成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活动,若涉及到的涉案金额达到了法定的起点标准,则将面临刑事处罚。
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利用所持信用卡超越规定的信用额度或规定的期限进行透支消费,而发卡行曾对其进行过多次有效催收但未果的行为。
因此,逾期不履行信用卡债务义务的行为,不仅仅是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行为,如果情节较为恶劣、可能触犯刑律的,将会被定位为刑事犯罪行为。
在此,我们强烈建议您与相关银行进行积极沟通,寻求银行方面的理解和支持,以便为您设定合理的还款宽限期。
在宽限期内,您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及时偿还欠款。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