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城市、县城的拆迁过程中,若出现采取恐吓或者强行威胁等不当做法的情况,当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权责令相关方立即停止这种违规行为。
对于给被拆迁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伤害,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其得到公正合理的赔偿。
同时,对于直接负责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人员,如情节尚未达到刑法规定的犯罪程度,将依据相关行政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若已构成治安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则依法接受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
而对于已经构成犯罪的人员,则必须依据刑法规定予以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