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地区,自留地通常是被合法赋予村民长期使用权的一小块土地,用于满足村民们种植蔬菜及其它园艺作物的需求。
这些自留地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配,每个农户都有权利自行支配并管理自家的自留地。
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每户所拥有的自留地面积一般不会超过当地人均土地面积的百分之五。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