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自然人的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享有独立的起诉权利,但起诉须具备以下四个基本要素:
第一,原告需与该案具有直接利益相关性;
第二,被告的身份务必明确无误;
第三,诉讼请求及相关事实和理由必须具体详实;
第四,纠纷须属于人民法院管辖且应在有权管辖的法院提起诉讼。
在涉及离婚纠纷的诉讼中,原告既为本人,被告则为其婚姻伴侣,诉讼请求自然是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而相关的事实以及理由,便是主张原告与其配偶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
至于受诉法院,则应为对该案拥有管辖权的法院。
在正式启动离婚诉讼程序之前,原告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一份详细的起诉状,同时按照被告的人数提交相应数量的副本。
起诉状中应详细记录原被告双方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职业、工作单位、居住地址等,同时还需明确诉讼请求及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相关的证据和证据来源,以及证人的姓名和居住地址。
起诉状中的事实部分应简明扼要地概括,用语应尽量文明礼貌。
此外,原告还需预先缴纳案件受理费用,若希望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则需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