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在正式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之日起一年内,有权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且应按照被申请人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劳动仲裁申请书应当明确载明以下各项内容:
首先,当事人双方个人基础信息及用人单位相关情况;
其次,仲裁主张与支持该主张所需的事实依据、理由陈述以及必要的证据材料及其来源说明;
以及与诉讼有关的证人姓名、住址等详细信息。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