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登记成为夫妇已逾两年之久的情况下,诸位需前往各自所在区域或县级档案馆,以查阅并提取相关的婚姻登记资料;
之后,请携带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及相片等证件,再次返回当地婚姻登记机构进行补办手续。
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当婚姻登记机关接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判决撤销婚姻的书面裁决副本时,须立即把此份裁决副本纳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中。
而第十七条则进一步指出,若结婚证、离婚证不慎遗失或损坏,当事人可凭借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请求予以补发。
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详细查证,如经核实无误,应为当事人补发相应的结婚证、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