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程序中,需满足以下必备条件:
首先,关于协议离婚途径,需要确保双方已领取了结婚证书且均为具备完整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对于子女抚育、财产分配以及债务解决等各个方面达成共识并且协商一致。
其次,就诉讼离婚方式而言,夫妇双方必须证实彼此之间确实存在不可调和的情感破裂,经过调解仍无法挽回;
或者其中一方被宣布失踪,而另一方则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此外,若经过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之后,双方又持续分居长达一年之久,那么在此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权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若决定自愿离婚,应签署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手续。
该份离婚协议中应明确记载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配及债务解决等各项事宜达成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