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当事人来说,若要提起离婚诉讼,应当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首先,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夫妻关系,即要求当事人双方已经依法领取了结婚证书;
其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主体必须为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者都不得以原告的身份提出诉讼,例如其子女或父母均不可以自身名义对配偶提出离婚诉讼;
再者,作为原告的一方,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将无法提起离婚诉讼;
最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以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之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但如果是由女方主动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实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则不受上述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