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达成协议离婚之后,如有任何一方对此项协议产生了反悔之意,则应立即向原先办理该次离婚手续的婚姻登记机构进行申请,请求对相关事宜做出妥善的处理。
而婚姻登记机构将会根据申请人所提交的具体情况以及申述原因,给予对应的处理方案。
假如其中一方希望与另一方恢复婚姻关系,并且得到对方的积极回应和同意,那么双方便可协同前往彼此的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提出复婚登记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