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与嫁妆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指出:
若男女双方尚未进行结婚登记手续,或虽然已根据法律程序完成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并未正式开始共同生活,或者在结婚前男方给付彩礼却因此导致其经济状况陷入困境的上述任何一项情况下,男方有权要求返还彩礼。
嫁妆则通常视为女方在婚姻关系成立前的个人财物,依法应属女方个人单独拥有;
然而,如夫妻之间存在特定的财产协议,明确规定嫁妆在婚后将由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那么该嫁妆便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