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的特定名字在符合相关法规的前提之下,有资格申请注册为商标。
然而,商品的通用名称由于其普遍性,通常无法独自注册成商标。
但是,若该通用名称中含有除通用名之外其他独特、易于识别且具有显著性的标识,那么此类商品就具备了注册为商标的可能性。
《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