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合同约定双方均需履行相应义务时,此种合同便被定义为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的核心在于,参与其中的双方当事人,各自负担相应的义务,并享有相对应的权利。
在这类合同关系中,各方所承担的义务与所享受的权利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性,互相影响、相辅相成。
除非法律或者合同有特别的规定,否则,各方应当按照相同的标准进行对等的支付,任何一方都无权要求对方先履行支付义务。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