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有限责任公司面临破产困境时,其所欠下的全部债务无疑应由破产清算程序中的资产变卖和拍卖所得来承担。
根据债权人会议的集体决策结果,在首先支付完需要优先权的各项开销之后,再按照相应的比例对所有的普通债务进行偿还。
待到债权人会议就破产财产分配事宜达成共识并形成具体方案后,由破产管理机构负责将此方案提交至人民法院,请求予以批准。
一旦人民法院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作出了肯定性的裁决,那么破产管理机构便有权依照裁决内容来执行相关的分配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破产财产的分配必须采取货币形式,除非债权人会议另有特别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