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拆迁行为与房屋的使用年限并无直接关联,然而通常情况下,建筑物的正常使用期限大约在30年左右。
关于建筑物拆迁,其主要原因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
首先,经过房屋鉴定机构对建筑结构进行鉴定后发现建筑物质量不佳或存在明显问题,由此可能判定为危险建筑物,随时面临拆迁风险;
其次,诸如飓风、地震等突发性的自然灾害事件,致使建筑物无法保留修复价值时,则必须予以拆除并重新建造;
最后,根据地方政府的整体规划需求,若政府决定进行规划,即使建筑物的使用年限较长,也可能面临拆迁的命运。
值得注意的是,房屋征收乃是国家在对非国有资产进行合理补偿后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交易的行政措施。
这一过程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前提,同时确保公平补偿的实现。
国家仅能在符合公共利益且向土地使用权人提供相应补偿的特定情况下,方可依法提前回收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在实际操作中,法定的征收程序严谨繁琐,包括报批前公告程序、调查程序、听证程序、报批程序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及公告程序等环节。
一般而言,征收过程中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主要有两种情形。
其中之一便是因双方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共识,从而顺利完成征收工作,在此情况下,原有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将随之消失。
另一种情形则是由拆迁方提出司法强拆申请,按照法定的司法程序完成对宅基地上建筑物的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