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做出房地产征用决策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向被征用人所提供的补偿措施中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为其被征用的房产赋予公正合理的价值补偿;
其次,为了使之能够顺利地迁移以及短期重新安置,提供必要的搬迁及临时性的安置补偿;
最后,因为房屋征用造成了停滞不前或业务转移的实际损失,相应地给予其适当范围内的补偿.除此之外,市、县两级地方政府还应拟定补助与奖励的详细规则,以便在执行过程中能够向被征用人提供多元化的经济支持与鼓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