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原属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所产生的孳息与自然增值,原则上应归该一方所有,而非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然而,鉴于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多争议,故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之外,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可在离婚时通过协商达成协议进行分割;
若无法达成协议,则需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