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审判过程中,针对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存在这一问题,会审慎调查双方在借款事项上的合意程度及是否确实已经支付了款项。
为此,借据并非判定借贷关系成立与否的决定性证据,通常还需结合考虑出借方的经济实力、借款人的借款目的以及借贷双方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交付凭据、证人证词等多方面的证据来进行全面分析和判断。
在此基础上,请您务必提供能够证实债权、债务关系确实存在的借据、欠条或者合同等书面证据。
若无法提供书面证据,则应当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具体时间、地点、金额信息,同时提供与此无关且无利益冲突的证人证词或证据线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