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例,通过电话形式宣布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决定是无效的。
如需撤销此种合同需要当事人主动向人民法院或正规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并由其依法进行审核和判定。
具体来说,《民法典》中的第一百四十七条明确指出,因重大误解而导致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申请。
同时,第一百四十八条也规定了,如果一方采用欺诈手段,使得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受到欺诈的一方就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申请。
此外,第一百五十条还规定,如果一方或第三方采取胁迫手段,使得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受到胁迫的一方同样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申请。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