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行动时未能提供书面通知且未能明确告知起诉期限事宜,相关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递交正式的起诉申请,以此启动司法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中的具体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享有最长为一年的起诉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