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制度中,所谓的“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具体是指:
由严重误解所导致的合同;
一方当事人或第三方采用欺骗行为,致使另一方在完全不知情且不愿意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
又或是一方或第三方利用强制手段,使得另一方在无奈之下违背真实意愿而签订的合同;
以及明显存在着严重的不公现象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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